組織章程

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01條:和信治癌中心醫院為妥善施行人體試驗,茲依據人體研究法第2條之規定,設置「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第02條:本委員會之任務:

2-1 擬定人體試驗相關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及審查辦法。

2-2 審定本院人體試驗範圍。

2-3 審核及追踪人體試驗相關計劃。

2-4 評估人體試驗之進行及其結果。

2-5 審核其他有關人體試驗之項目。

第03條:委員會組成: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聘任之,成員中應有法律專家、醫療科技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04條:委員之聘任與任期解聘:

4-1 本會委員之聘任由主任委員提名,呈報院長聘任之。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之。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4-2 本會須另訂委員之遴聘資格及專業資歷等必要條件,並公開之,委員經遴聘後應接受講習訓練。

4-3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聘︰

(1) 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ㄧ以上。

(2) 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三次以上。

(3) 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第05條:本委員會應獨立於本院執行職務,並應編制足夠之專任或兼任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本會相關事務:

5-1 人員之職務及其義務、責任應明定之。

5-2 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

5-3 應有供人員處理事務及儲存檔案之處所。

第06條:本會聘任之委員應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並予以公開。

第07條:本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08條:本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原則:

8-1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且需有非醫療專業委員及非機構內委員,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

8-2 審查會會議之議決方式,以多數決為原則;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記錄其正、反等表決情形。未出席會議之委員,不得參與表決。委員會委員進行審查時應遵守迴避原則。

8-3每次會議均應作成記錄,經各委員確認記錄內容無誤後,呈主任委員鑒核定稿,再呈報院長。

第09條:本會應訂定並公開審查研究計畫時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

第10條:本會之章程及決議事項經報院核備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訂    頒    日    期:1995年01月20日。

第01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05年03月31日。

第02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06年04月21日。

第03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0年11月12日。

第04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3年02月20日。

第05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4年01月02日。

第06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4年12月01日。

第07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5年10月01日。

第08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6年11月07日。

第09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7年12月13日。

第10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8年12月05日。

第11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19年12月04日。

第12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20年12月02日。

第13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21年11月24日。

第14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22年12月07日。

第15次檢視暨修正日期: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