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類

各類診斷證明書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

  • 各類醫療診斷證明書均經醫師開立並簽章後具法律效力,診斷證明書載有個人資料及病情紀錄,係屬於極機密之病人個資文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及診斷證明書標準作業程序方可掣給與交付。
  • 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均依據其醫療診斷及病歷紀錄為忠實記載。
  •  為保護病人隱私及法律權益,申辦人證件不齊全或不符申請資格時,依法恕不受理。
  • 醫療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診斷證明書類別申請流程費用/份申請資格及應備證明文件所需工作日及領取地點
一般診斷證明書(中文)

1. 病人(申請人)依據需證明之診察內容項目於診察醫師門診或掛號其門診,向醫師提出申請。

2. 急診診斷證明書:於急診就醫後離院前向急診醫師提出申請,或日後掛號該急診醫師門診向其提出申請。

3. 住院診斷證明書:住院治療期間洽病房護理站申請或日後掛號住院主治醫師門診向其提出申請。

4. 前述三項欲提出申請時,若遇該診察醫師離職或者長假不及開立,則改掛該科別主任門診申請開立。

5. 除第4點所述例外狀況,醫師僅能開立其診察內容之診斷證明書,無法代其他醫師開立其他醫師診察內容之診斷證明書。(醫師法第11條)

6. 診斷證明書依據申請份數掣給和交付申請人。

7. 已開立診斷證明書補發或加領份數者:請至病人服務中心中央櫃台辦理。補發及加領份數均比照原件開立和掣給程序,收費亦同。恕不接受要求以影印本蓋章或證明「與正本相符」。
 

120元

1. 病人本人申請:提出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未成年病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病人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證明文件。

3. 受監護宣告病人由監護人申請:病人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及監護人證明文件。

4. 委託他人申請:委託書(委託書範本下載連結),病人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

5. 申請英文診斷證明書:須出具病人本人之台灣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國籍護照正本。

1天;
中央櫃台
一般診斷證明書(英文)200元3天;
中央櫃台
勞、農、公保失能診斷書1000元14天;
中央櫃台
勞、農、公保傷病診斷書200元14天;
中央櫃台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500元14天;
中央櫃台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80元1天;
逕送健保署
國外保險診斷書200元3天;
中央櫃台
 
身心障礙鑑定手冊公費補助14天;
逕送區公所
死亡證明書
(中文)
100元

1. 死亡證明書於病人死亡宣告當日開立。中文死亡證明書開立時須核對病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英文死亡證明書開立時須核對病人英文姓名之證件(護照、居留證)。

2. 日後申請死亡證明書補發或加領份數時,申請人須為具繼承權,並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有效正本)
  • 病人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
     

 

當天;
白天-
中央櫃台
夜間-
急診櫃台

死亡證明書
(英文)
200元

3天;
中央櫃台

 

  • 非醫療證明書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項目申請流程費用/份申請資格及應備證件所需工作日及領取地點
單次醫療收據補印請至病人服務中心中央櫃台辦理50元

1. 病人本人申請: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未成年病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病人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證明文件。

3. 受監護宣告病人由監護人申請:病人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及監護人證明文件。

4. 委託他人申請:委託書(委託書範本下載連結),病人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

5. 申請英文醫療費用彙總證明:須出具病人本人之台灣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國籍護照正本。

當天;中央櫃台
醫療費用彙總證明(中文)100元當天;中央櫃台
醫療費用彙總證明(英文)當天;中央櫃台
就醫證明(請假用)

1. 限病人本人親自申請。

2. 就醫當日向檢查或治療單位提出。

3. 開立後攜至中央櫃台用印及繳費。
 

50元 當天;
中央櫃台

備註:

病人服務中心中央櫃台診斷證明書領取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或國定假日(醫院開診):上午08:00–下午8:00/周六 :上午08:00 –下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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