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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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電子煙等類菸品已全面禁止,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等相關行為皆受法律規範;另對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亦採取嚴格管理措施,未經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之產品,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
電子煙與加熱菸在外觀及使用方式上容易混淆,但其法律規範並不相同。為避免因誤解而觸法,請民眾提高警覺,不購買、不使用、不提供來源不明或未經核定的新興菸品。
本院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菸害防制宣導,提供「電子煙 vs 加熱菸 認清不觸法」宣導圖卡(中、英文版)供民眾參閱,歡迎下載分享,共同營造無菸健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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