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癌
只要是口腔中的惡性腫瘤都可稱為口腔癌,最常見是鱗狀細胞癌,所謂的鱗狀細胞是一種人體的上皮細胞,分布在皮膚,呼叫道與上消化道,包括口腔黏膜。這口腔黏膜長出來的癌症,在台灣以舌癌與頰黏膜癌佔大多數。
臨床症狀
口腔內黏膜表面顏色變白或出現紅色斑塊(即口腔白斑,紅斑)、出現不明原因的腫塊、有超過兩周以上未癒合的黏膜潰瘍、口腔內有不明原因的出血、舌頭活動性受限、舌頭半邊知覺喪失、感覺麻木、張口困難加劇…等。
診斷
發現疑似口腔癌病變,需接受進一步的診斷與檢查,並對癌症做一明確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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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病史及理學檢查:觀察是否有肉眼可見的癌前期病變,如口腔黏膜白斑及紅斑與黏膜下纖維化,或觸摸到腫塊與異常潰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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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切片檢查:以區分良性或惡性病變及癌細胞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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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學檢查:可以評估腫瘤的侵犯範圍以及是否轉移,檢查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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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齒/顎骨X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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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頸部電腦斷層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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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磁共振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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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部超音波/腹部(肝臟)超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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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掃描攝影(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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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骼掃描。
癌症分期
經由上述各項治療前評估檢查,醫師可為病人的口腔癌病變做出臨床分期判斷,基準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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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期:即原位癌腫瘤,細胞局限在口腔黏膜上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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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病灶直徑小於2公分,且深度不大於0.5公分,無頸部淋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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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病灶大小介於2~4公分且深度不大1公分,或職徑小於2公分但深度在0.5公分以上,亦無頸部淋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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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病灶大於4公分,或直徑不大於4公分但深度較深的侵犯,但尚未侵犯附近其它器官,可能有單一顆頸部淋巴轉疑雲不大於3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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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病灶大於4公分且深度超過1公分,或有周圍組織深部的侵犯(包括皮膚,顎骨,咀嚼肌);有遠處器官轉移等。
(註:腫瘤厚度非侵犯深度)
治療準則
治療口腔癌的第一首選,便是手術切除病灶。一般而言,零期只需將病變處切除。(腫瘤切除之原則即「廣泛切除」--通常會以病灶周圍再加0.5~1公分的安全距離);第一期手術治療:除了病變處”廣泛切除外,還需視病情是否加做頸部淋巴廓清術;第二期是病變處廣泛切除及上頸部淋巴廓清術;第三期手術治療:廣泛切除病變處及頸部淋巴廓清;第四期為大範圍切除病變處及頸部淋巴廓清術,可能包括臉部皮膚,或是上、下顎骨與深部咀嚼肌。
(註:手術除了切除腫瘤之外,若缺損很大時,還要考慮整形重建的部份。)
至於手術之後是否還要放射治療或合併化療與放療,則要看腫瘤的嚴重程度。放射治療就是一般常聽到的電療、放療,是由體外的游離輻射光束用照射的方式殺死體內的癌細胞,頭頸癌病人會訂製一個臉部的面罩,用立體定位的方式來計劃照射的範圍,進入到像做電腦斷層的治療室內接受照射,通常約30~35次,療程約6~7周左右。
在頭頸癌化學治療計劃中,大部份使用順鉑(白金製劑)與5FU兩種藥物或單一使用順鉑一種藥物,同時合併放射線治療,我們稱為合併放射及化學治療;或是使用順鉑搭配其他化學治療的藥物或標靶藥物,做為疾病復發時的姑息性治療。
除此之外,還有抑制表皮生長因子、癌細胞增生和轉移的標靶治療與刺激自身免疫力再活化的免疫療法可以作為後線治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