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
[ 最後編寫日期: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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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呼吸治療組成立於1990年,由一人制到現今五人編制的單位,負責院內所有呼吸照護業務包括氧療設備、呼吸器使用維護及門診肺功能檢查…等。其中呼吸治療師的教育養成分為二種途徑,一為中華民國呼吸照護學會主辦、衛生署補助,由各大醫院協助儲訓班,特考通過取得執照;二為91年呼吸治療師法通過三讀經總統公告後實施,由設立呼吸照護學系之各大院校專責繼續教育部份國考通過方能取得執照。
本院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擬定「二年期呼吸治療訓練計畫」,針對畢業後取得呼吸治療師執照未滿二年之新進人員提升其基本呼吸照護能力,進行為期二年之訓練計畫。
此外,對於執業執照屆滿二年以上之新進人員,單位亦訂有為期三個月之「呼吸治療組新進人員訓練計畫」,以加強新進人員對單位常規作業上的熟悉度。而呼吸治療專業上的在職教育,除了依現行行政院衛生署每六年需滿150個專業課程學分以更換執照外,單位內亦針對本院癌症病人疾病本身的特殊屬性以及呼吸治療領域的新知每二個月舉辦一次學術交流。
此外會同加護病房的照護團隊每週一次的個案討論,以提供更好的全人專業照護品質,貫徹本院「以病人為中心」為理念,繼續在呼吸治療專業領域上為病人服務!
二年期呼吸治療師訓練計畫
訓練課程綱要
(一)訓練目的:
經由「教學醫院新進呼吸治療師訓練計畫」,提升新進呼吸治療師基本呼吸照護能力。
- 新進呼吸治療師接受全人基本、整合性呼吸治療師能力訓練。
- 提升呼吸治療師注重倫理與品質、培養終生學習及自我成長學習的能力。
- 使新進呼吸治療師熟悉臨床基本照護及專業能力,能以病患為中心,提供適切的專業照護品質。
- 使新進呼吸治療師在呼吸照護、醫療、醫事人員跨領域團隊訓練中養成團隊合作、共同照護的精神。
(二)師資規定:
訓練計畫主持人:具呼吸治療師證照及臨床經驗2年(含)以上
主要訓練醫院:
- 醫院教學環境條件以衛生署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設有呼吸治療科(室、組)及護病床數二十床以上,且至少有1名胸腔專科醫師。
- 需有3名以上(含3名)具有滿2年以上呼吸治療工作年資之專任呼吸治療師。
- 若訓練機構提出之呼吸治療師訓練計劃是由不同機構以合作方式執行,則其主要訓練機構及合作訓練機構皆需符合本項第一、二條之規定,合作醫院以4所為限,並在主要訓練醫院之合格呼吸治療師督導下施行訓練。
- 主要訓練醫院需有充足之教學設備、教學場所、教學圖書和資訊設備。
- 主要訓練醫院需有明確獎勵本訓練計劃參與之呼吸治療師與醫護人員之制度。
附件:[
二年期訓練課程內容,PDF,130KB ]